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强化党对学校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落实,高效推动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督查督办工作组织
第二条 新疆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后简称“两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是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领导授权、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两办在办公自动化系统设置督查督办流程,作为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的主要载体,所有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均需运行督查督办流程,以便两办对督查督办工作全程跟踪,做好档案保存,并更好地运用督查成果推动学校工作。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学校党代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及其他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学校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督办程序
第六条 立项:根据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两办及时登记立项,填写办理意见,内容包括督查督办事项、签发领导、责任单位、责任领导(一般为各单位负责人)、督查督办要求、办理时限等。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第七条 交办: 两办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起督查督办流程(特殊情况可先行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及时将督查事项交办责任单位办理。坚持督查事项向责任单位负责人通知制度。
第八条 承办:两办需告知责任单位接到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并按照办理时限回复落实情况。
第九条 催办:在督查督办任务办理时限内,两办要对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催办;责任单位对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要主动向签发校领导汇报请求延期,并向两办备案;对超过办理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两办应及时向签发校领导汇报,同时协助责任单位解决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催办可采用会议通知、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催办记录内容包括办理时限、逾期原因、预计完成时限、签发校领导意见等。
第十条 办结:责任单位在督查督办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两办负责按照督查督办要求对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形成办结报告;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经请示签发校领导,退回责任单位补办或重办。
第十一条 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两办要及时向签发校领导提交办结报告;对于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要及时给当事人反馈。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第十二条 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有关文字材料,包括校领导批示、督查督办通知、责任单位办理情况报告、催办记录、办结报告等整理归档。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 专人处理的原则进行。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站在对党负责、对师生负责、对学校负责的高度,认真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过程中,两办要加强与责任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做好各责任单位间的协调工作,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可采用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发展,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通报制度。两办利用办公室网站、OA办公系统通知栏对责任单位落实督查督办工作任务情况在全校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推动督查督办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新疆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督查督办通知
2.责任单位办理情况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强化党对学校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落实,高效推动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督查督办工作组织
第二条 新疆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后简称“两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是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领导授权、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两办在办公自动化系统设置督查督办流程,作为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的主要载体,所有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均需运行督查督办流程,以便两办对督查督办工作全程跟踪,做好档案保存,并更好地运用督查成果推动学校工作。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学校党代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及其他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学校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督办程序
第六条 立项:根据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两办及时登记立项,填写办理意见,内容包括督查督办事项、签发领导、责任单位、责任领导(一般为各单位负责人)、督查督办要求、办理时限等。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第七条 交办: 两办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起督查督办流程(特殊情况可先行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及时将督查事项交办责任单位办理。坚持督查事项向责任单位负责人通知制度。
第八条 承办:两办需告知责任单位接到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并按照办理时限回复落实情况。
第九条 催办:在督查督办任务办理时限内,两办要对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催办;责任单位对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要主动向签发校领导汇报请求延期,并向两办备案;对超过办理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两办应及时向签发校领导汇报,同时协助责任单位解决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催办可采用会议通知、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催办记录内容包括办理时限、逾期原因、预计完成时限、签发校领导意见等。
第十条 办结:责任单位在督查督办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两办负责按照督查督办要求对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形成办结报告;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经请示签发校领导,退回责任单位补办或重办。
第十一条 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两办要及时向签发校领导提交办结报告;对于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要及时给当事人反馈。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第十二条 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有关文字材料,包括校领导批示、督查督办通知、责任单位办理情况报告、催办记录、办结报告等整理归档。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 专人处理的原则进行。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站在对党负责、对师生负责、对学校负责的高度,认真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过程中,两办要加强与责任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做好各责任单位间的协调工作,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可采用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发展,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通报制度。两办利用办公室网站、OA办公系统通知栏对责任单位落实督查督办工作任务情况在全校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推动督查督办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新疆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督查督办通知
2.责任单位办理情况报告
3.新疆师范大学督查督办办结报告
附件1.docx附件2.docx附件3.docx